关于拆迁房屋的具体赔偿数额,需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因此,在进行拆迁前,强烈建议您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协商,确保能明确妥善处理赔偿问题。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户)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上没有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再加上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以下是详细说明: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并使拆迁房屋的使用者得以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得到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未按此规定补偿到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亦须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形式完成,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在拆迁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便构成了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