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称,债权人即使补充申报了债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将必定获得清偿。
这主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拥有足以支付所有债务的破产财产。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债权人如未能及时申报自身债权,则可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环节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进行过的分配部分,将不会再对其予以补充分配。
为了审查并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该项费用将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
若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那么他们将无法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