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依法判处在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的罪犯,只要满足以下四个特定条件便可予以缓刑宣告:
(1)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认罪悔过表现;
(3)不再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以及(4)缓刑宣告不会对其所处居地的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所犯之罪还需承担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仍然必须得到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