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一类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和特定人身关系有关,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与伦理道德因素。像婚姻纠纷里夫妻间的感情、身份关系等问题,不能靠仲裁简单处理,得遵循民事诉讼等特定程序,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另一类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的纠纷,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解决。比如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因为仲裁机构没办法审查和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除了这两类纠纷,其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可以仲裁的。遇到纠纷时,要先判断纠纷类型。若属于不能仲裁的两类纠纷,就按对应的民事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程序解决;若属于可仲裁的纠纷,就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