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时,我们需要从两个重要角度进行分析,分别是短期偿债能力以及长期偿债能力。
其中,短期偿债能力主要体现在企业所面临的即将到期的
债务与其可供支配的流动资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而衡量这一能力的关键指标则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首先,流动比率作为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最为常见的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
通过这个比率,我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企业在面对短期债务压力时的应对能力。
其次,速动比率,也被称为酸性测试比率,它是指企业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值。
相较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更能反映出企业在短时间内的偿债能力,因为它排除了存货等变现速度较慢的流动资产。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如果涉及到
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
破产管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1)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3)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5)放弃债权的行为。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即
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然对个别
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然而,如果这种个别清偿能够使债务人财产获得实际利益,那么就不在撤销范围之内。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