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于
分居期间产生之
债务,通常情形下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有充足之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其中一方的
个人债务,则仅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关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一方凭借其个人名义所负担之
债务问题,法律规定,如
债权人对此类债务提出主张,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则该债务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