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问题,即便他们选择了离婚,仍旧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这种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夫妻双方拥有的共有财产足以为其共同承担的债务提供充分的清偿保障时,应优先使用这些共有财产来偿还债务,而剩余的财产则应在夫妻双方间公平地进行分配;
其次,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其共同承担的债务,那么他们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偿还这部分债务,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最后,若夫妻双方并未拥有任何共有财产,那么他们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偿还这部分债务,若协商无果,同样需要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离婚后,其中一方不幸离世,那么另一方则有义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