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
欠条并不必然意味着能够赢得
诉讼。
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提
起诉讼,对于真实且有效的欠条,其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不容忽视,法院亦可据此作出判决,要求
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仅仅依赖欠条作为唯一的
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难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无法充分证明欠款产生的原因以及其真实性。
因此,建议债权人尽可能地搜集其他能够证实借款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重新签署的
还款协议、对方承认曾借款的录音资料等等。
当然,若债务人在法庭上明确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那么
胜诉的可能性通常较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