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满足特定条件,服刑人员可申请并获准
假释。
2、假释,即对被判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经历一段时间的
刑罚后,如能严格遵守监禁规定,积极接受教化改造,真正有悔过之心且不再构成社会威胁者,
司法机关会酌情将其释放,这是一种特别的刑罚执行机制。
《
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