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附着物的青苗费、
拆迁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损失
赔偿以及相应的奖励措施;
2.需要明确的是,各个地域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时的补偿策略会因应自身的经济状况与其他相关因素而有所变化;
3.负责拆建工作的机构需按照既定的标准,向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
补偿金。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
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也能
保证他们的长期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还应该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