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
银行贷款担保人所须承担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当
债务人未能按期完成
债务偿还或者出现了依照合约预定的事件发生之时,
担保人有义务依法履行债务或逐步分担风险;
其二,此种责任体系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要求,即包含一般
担保责任与
连带责任担保两种方式。
其中,一般
担保主要是针对无法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的债款问题,担保人才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而
连带担保责任则意味着,
债权人有权向
借款人和担保人中的任意一方提出偿付请求,且无需考虑借款人是否具备偿付能力。
若双方对于担保责任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将被视为连带
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