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拆除房屋所产生的价值损失,需支付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作房屋重置费用。
该费用需参照被拆建筑物的结构层次与损耗程度进行分类并以每平米单价计价方式来进行补偿。
2.对于被
拆迁房屋内居住者暂时缺乏居住场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状况,需支付周转补偿费用。
周转补偿费的金额依据临时居住条件划分等级,按照被拆迁房屋居住者的人数及月份进行分阶段的补贴。
3.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们积极配合
拆迁工作,并主动放弃部分权益,如自愿搬至郊区或者选择不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住房安置服务,需支付奖励性补偿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个项目标准均需要由当地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具体规定。
4.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相结合而得出的。
具体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5.在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补偿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