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可作为借款证据要素之一。
转账凭证通常被归类为证据类别中的电子数据,在此情况下,只要转账记录真实且客观地反映出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经过法院的详细审查并确认无误,便可将其视为借款证明。
然而,若原告仅有转账记录这一项证据,并且在转账记录中明确标注转账用途为支付借款本金,那么这份转账记录确实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转账记录中未提及转账用途,而被告却提出抗辩称原告此番转账乃是用于偿还之前双方所达成的借款协议或者其他应付款项,同时被告还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观点,此时原告单纯凭借转账记录可能无法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