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共同犯罪的法律体系下,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简单
共犯的情况,当其中一位共犯的罪行已经构成既遂时,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也就随之达到既遂状态;
其次,对于复杂共犯的情形而言,如果
实行犯的罪行已经实现既遂,那么无论是
教唆犯还是帮助犯,他们的罪行也都将被视为既遂;
然而,若实行犯的罪行未能达成既遂,那么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就应当单独地适用未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在部分共犯的情况下,中止行为的效力仅限于实施该行为的共犯本身。
《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