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的分配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将会对被征用的耕地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旱田的平均金额为每亩5.3万元,而水田则提高到了每亩9万元;
至于蔬菜种植用地,其平均金额达到了每亩15万元。
2、如果涉及到对基本农田的征用,我们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旱田的平均金额为每亩5.8万元,水田的平均金额则提升至每亩9.9万元;
而对于蔬菜种植用地,其平均金额更是高达每亩15.6万元。
3、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我们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3.8万元。
同时,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我们也会按照平均每亩13.6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4、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用,我们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2.1万元。
5、除了上述补偿之外,我们还需要支付一些其他的税费。
例如,耕地占用税,我们会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我们会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还有征地管理费,我们会按照征地总费用的3%进行计算。
这些费用都将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最后,我们还需要支付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的金额为4000元,这个费用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并统筹调剂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