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零一条为关于“
逃税罪”的具体规定。
在这一条款中,明确了纳税人有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且
数额较大,若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被处以
罚金;
而当该行为造成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涉事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他们也采用上述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话,也将按照前述规定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