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事宜的情况下,若有一方故意隐瞒、藏匿、转移、变卖、破坏或者损毁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通过
伪造债务试图
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富,那么在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对于这些存在恶意行为的
当事人,应该给予其相应较轻或者更低的分割比例,乃至全部剥夺他们应得的那部分份额。
故而,当婚姻关系破裂之时,若发现其中一方未经许可私自出售了房产,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分割售房所得款项,并在此基础上争取获得更多的
财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