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程序:
依据
当事人的申请,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将会进行裁决处理。
当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被拆迁人时,则由其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相关事宜。
裁决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予以公布。
2.
法律诉讼途径:
如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强制拆迁措施: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而言,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