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与征收行为有关的合同签署应由
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细致且全面的确认。
该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补偿的具体方式;
其次是关于
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明确规定;
再次是关于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面积大小等信息的明确说明;
此外,还需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的具体安排;
同时,也不能忽视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关键因素。
在补偿协议正式签订之后,如果任何一方未能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向法院提起诉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