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境内,已被
上市公司收购之后所遗留下来的剩余股份应该如何妥善处置:
凡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均有权按照同等待遇向收购方转让他们手中的股票。
但是,这样的操作仅仅适用于当被收购公司的
股权结构不符合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交易之特定要求的特殊情况下进行。
并且,在收购行为已圆满完成之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仍保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
法人地位,则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理顺和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