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及危险货物的携带有着明确的限制,例如:
如需托运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对这些物品进行妥善的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出相应的危险物品标识与标签;
同时,还需要向承运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包括所涉及的危险物品的名称、特性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此外,乘客也被明令禁止在个人随身携带或行李中夹带任何形式的危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
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