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款项属于集体所有。
当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到相关土地补偿款项之后,他们应依据相应规定召集全体村民聚集,在此过程中,应将这笔款项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每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果
土地使用权具体归属到农民个人身上,则相应款项应直接发放给这些农民;
而若土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那么相应款项也应直接发放至该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2、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均有责任制定并公开区片综合地价,同时确定征收农用土地时的
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并且还需制定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它们应归属于其实际所有者。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支付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且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确保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这些款项的充足性与专款专用。
若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应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