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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要在几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在予以接受并决定举行听证时,必须于正式开场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这一消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方。
除非是由于涉及到国家的最高机密、企业间的商业机密或个人的极私隐问题而无法公开听取,否则,此次听证将会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这次的听证会应当由行政机关指派的,并不是正在处理该案件的调查人员主持。
然而,如果当事人觉得这位主持人与此案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他/她具有获得审查机会的法定权利申请主持人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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