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予以接受并决定举行
听证时,必须于正式开场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这一消息以
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方。
除非是由于涉及到国家的最高机密、企业间的商业机密或个人的极私隐问题而无法公开听取,否则,此次听证将会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这次的听证会应当由行政机关指派的,并不是正在处理该案件的调查人员主持。
然而,如果
当事人觉得这位主持人与此案存在着明显的
利益冲突,他/她具有获得审查机会的法定权利申请主持人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