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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那些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惩罚且目前正在服刑期进行改造的罪犯来说,如需申请减刑,通常应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条件:
首先,该罪犯应当是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不同刑法期限内的。
其次,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罪犯必须表现出良好的态度和实际行动以争取悔罪与改造的机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展现出重大的立功行为,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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