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欺诈行为中,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网络借贷,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以及"押金"等各种名义费用,其目的在于制造
虚假的银行资金流动记录,故意营造出申请人已经成功获取贷款的假象,从而毫无根据地对申请人进行违约指控,强制要求其立即偿还所谓的"虚高借款"。
这种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恐吓、威胁等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和敲诈
勒索罪等多项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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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