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
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条明文规定:
在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之中,担任
董事、
监事及职工的职位者,如若在行使职务或者履行工作职责时,未经合法程序而占有本公司、企业的财物且
数额较大的,则会被认定为侵占罪。
对于实施了上述《决定》第十条所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金额达到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将会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则会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巨大的话,将会面临五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
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