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与
债务之间的
债务加入之判定,有以下几项基本准则予以支撑:
首先,亦即首要前提,原先已经存在并得以法律的明确确认以及有效实施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而又有效的。
其次,对于上述最初建立起来的债务关系,其本身应当具备可以被转让的特性。
再者,尽管债务加入并不需要得到原
债务人的明确同意,但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相关方必须向债务人进行必要的告知。
此外,债务加入还需要征得原
债权人的同意。
最后,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必要的条件也需要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