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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结果有哪些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
其次,虽然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潜在的犯罪行为,降低其对社会产生更大危害的可能性;
再者,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案件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
最后,检察院也有权认定某些案件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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