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没有充分的
证据证明存在
犯罪事实的;
其次,虽然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潜在的
犯罪行为,降低其对社会产生更大危害的可能性;
再者,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案件并不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
犯罪的;
最后,检察院也有权认定某些案件不应该被追究
刑事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