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姻无效对
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在被依法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中,其自始至终都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双方并不具备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进行处理。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人
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此外,当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时,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提出
损害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