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诈骗罪中,如果
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程度,可以参考已经成功实施诈骗活动的
刑事责任,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理。
然而,具体应当采取何种
刑罚措施,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
量刑原则是这样的:
对于涉嫌金额较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应当判处被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而对于
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则应判处被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至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应判处被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