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监禁于看守所的人员并不允许将物品寄出。
即便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运出,物品仍须由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代为保管。
看守所属于囚禁涉嫌犯罪之人的场所,其内部管控体系十分严密,目的在于维护被囚禁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状态。
尽管法律允许家属向看守所中的亲人邮寄衣物、被褥以及洗漱用具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然而,食物及其他生活用品则被严格禁止邮寄。
例如,家属可向看守所内的亲人邮寄衣物、被褥、脸盆等一系列维持生存所需的日常用品,但这些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送入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