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配偶间财产所体现出的
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在缔结合法有效的
婚姻登记之后,夫妻任何一方因此获得的薪资报酬、投资回报以及接受他人赠与等各类财产,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
财产权益;
相反地,其在
结婚前即拥有的
个人财产,例如婚前购置的房产或者珠宝首饰等,以及因遭受
侵权或伤害而得到的
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特殊用途所使用的物品等等,均归属于其个人所有;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双方无法就
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此类事项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倘若各方在事前已明确作出其他的相关规定或约定,则应按照该等条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