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我国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之际,原有的宅基地会在征收之后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则归属我国政府。
然而,村民们则有资格重新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并在此基础上建设自己的住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倘若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损失,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将会随之消失。
对于失去宅基地的市民,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重新分配宅基地。
房屋征收是指在非国有财产得到公正赔偿之后,由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合法合理的交易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符合“公共利益”为主导,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国家只有在面临重大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者给予了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会自动终止。
其次,如果拆迁方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拆除,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因此而消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