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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以下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考虑撤销案件的情况:
1.行为人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危害并不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不被视为犯罪的情况;
2.当犯罪的追诉期已经超过法定时限的时候;
3.如果行为人获得了特赦令并因此而免除了刑事处罚的情况;
4.如果某项依照刑法规定必须由受害者提起诉讼才能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是受害者并未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
5.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等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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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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