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定义下的拆迁赔付通常特制房屋拆迁赔偿项目。
此项定义为,拆迁负责方会依据国家所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应规定向被拆毁房屋的所有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至于具体的索赔方式,可以采用货币赔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房屋产权交换来实现,或者在实际情况中,也可以选择将货币赔偿和产权交换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通常情况下是不存在任何赔偿的。
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那些在未获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域之外进行建设,并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这类设施的拆除过程中,往往不会涉及到任何形式的拆迁赔偿事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