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消费者维权投诉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寻求以下几个相关部门的介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商检部门。
同时,人
民法院也拥有受理此类案件的权限。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务院层面,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已经非常明晰,主要分为三个层面进行协作与配合:
首先,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均应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下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其次,当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积极配合;
最后,在市场管理和
商标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生产、销售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等
违法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此外,对于市场上倒卖、欺骗性销售劣质商品的行为,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则由该机关负责查处,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亦会提供相应的协助。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
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