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在
离婚的情况下,夫妇之间的
共同财产应由他们自行协商进行处理;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关爱子女、保护女权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准则做出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该依法给予充分的保障。
另外,根据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不会因为
父母离婚而消失。
即便在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
抚养,他们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
如果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则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裁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并考虑他们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