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关于如何确认争议双方是否存在故意制造虚假诉讼行为的判定原则如下:
首先,出借人是否显然缺乏出借款项的经济实力;
其次,出借人提起诉讼所引用的相关事实与理由是否严重违背通常情理;
再者,出借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或所提交的债权凭证是否存在明显的被人为伪造的可能性;
另外,当事人双方是否在一定期间内在众多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有频繁的涉案记录;
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