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首次实行
土地承包制度始于1978年。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即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制形式来实施土地管理。
然而对于那些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制方式的农村土地,例如荒山、荒沟、荒丘以及荒滩等土地类型,则可采取
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多元化的
承包方式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其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承包者对土地的
使用权也仅限于耕作和使用,而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或转让。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