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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若被告人表示反对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那么法庭原则上是无法直接采用该程序来审理案件的,必须依据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通常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在收到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多不可超过三个月。
但是,如若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
而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延长审判期限的话,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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