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重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所设定的标准对那些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
使用权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补偿费用:
(1)房屋补偿费(又可以称作房屋重置费),它是用来补偿那些被拆除
房屋所有权人因遭受损失而产生的损失金额,其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构造以及折旧状况来分类划档,然后参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详细计算;
(2)周转补偿费,这主要是为了补偿那些居住在被
拆迁房屋内的居民因为临时搬迁到其他地方或者自我寻找新的居住地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方式则是依据暂时性的居住环境来进行划分档次,并且按照被拆迁房屋内居住者的人数每个月进行相应的补贴供给;
(3)奖励性补偿费,这个补偿费用是为了激励那些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居民积极配合房屋的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利,例如自愿迁移到郊外或者主动提出不要拆迁单位分配给他们的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其各个项目的标准都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来灵活确定。
其中,计算某个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公式将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以及新房子的成本共同构成,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总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表现出来的全新价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