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遭受强制行为之时起,刑事案件律师即可行使阅卷权以获取相关案情信息。
2、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首次传唤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自接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起三日内,有义务向犯罪嫌疑告知其拥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