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根据该法律文件中的第六条规定,当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
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银行发出两次
催收通知之后的
逾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者,将会被认定为触犯中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情况下,如果透支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视为触犯“
数额较大”这一条款;
若透支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时,则应认为是触犯“
数额巨大”罪行;
最后,若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则应视其为无视
法规,触犯了“
数额特别巨大”
罪名。
这里的“透支金额”,特指在上述条例设定的条件下,持卡人仍然拒不履行或拒绝偿还的借款总额,同时也不涵盖复利、
滞纳金和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依法征收的费用。
而对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将面临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处罚。
其中包括:
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虚假
身份证件来获取信用卡;
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
以及故意透支等。
根据
犯罪情节不同,处罚亦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针对轻微
违法行为,比如金额不足十万元,将可能被判罚五年以下
徒刑期,并附带
罚金,刑期一般在两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罚金则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比如金额大于十万元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期,同时需缴纳的罚金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而对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或涉及其他更严重的情节,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的罚金或需要没收的财产也分别在上文提到的范围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