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任何一家
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日常运作层面上的管理可能会有以下两种基本路径:
其一,是由企业投资方亲自干预和掌控企业运营的各项事宜,换言之,就是投资者本人直接负责扮演着企业主的角色来负责经营和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
而另一条道路则是将具体的企业实务操作交由其他人或实体进行全权打理,这些可以包括委托他人或招聘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人员专门进行企业事务的处理。
其次,对于每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其固有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投资此类企业的主体必须为单个自然人,且此类自然人须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他还不得被法律
法规所限制,无法从事任何盈利活动的人员。
第二点,
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全部归属于投资方个人所有。
第三点,作为投资方,其需用自身的
个人财产对企业的
债务负担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此乃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道鲜明特点。
第四点,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存在
法人资格。
但是,它们却能获得商业名称,并可在公众面前,以公司的身份和名义去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再者,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和
清算过程,我们需要了解以下细节问题:
(1)若出现下列情形中的任意一项,都可令投资方决意对企业提出终止:
如投资人改变主意,决定不再经营;
投资人因故离世或者被
宣告死亡,而其没有
继承人或是继承人决定对
继承权表示放弃;
企业的
营业执照被政府部门依法
吊销等情形。
(2)当企业面临清算时,投资方不仅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选择让
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通过任命清算人的方式完成。
(3)在债权人应该如何知晓的问题上,他们应当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如未及时收到通知的话,则应该公告之后的第60天,重新向投资方报明自身的债权情况。
(4)在处理债权的清算顺序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依次支付的款项为:
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缴的国家税收款项以及其他任何债务。
同样,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现有财产尚不足以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那么投资方就应当以其个人的资产对剩余部分进行追加补偿。
(5)当清算工作圆满结束,投资方或者由人民法院同日指派的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报告,然后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算起的15天内到原注册机关提交
注销登记申请。
(6)最后,当个人独资企业终止解散后,原投资方仍然应对在此之前企业生存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当然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并在五年内未以任何
书面形式向其主张过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