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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一旦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或如约出现应由质押权者享有权利的特殊情境(即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质权者有权选择与出质人展开善意谈判,合法协商将质押财产折算成现金价值;
同时质权者亦有权利在充分保障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于自愿协商后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置,优先从所得款项中获得清偿。
在此种情形之下,若身为债权人之质权人因债务人未及时偿还借款而需要维护自身权益,可按照法定程序与出质人进行协商解决,届时有权直接决定是否变更质押物及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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