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止之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及相应费用的负担安排,夫妻各方完全有权利在充分协商之后,或依法寻求法庭审理以解决纷争。
若夫妇俩能在离婚过程中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那么这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并且体现了双方的意愿。
无论是其中的哪一位父母自愿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并不再索求配偶方承担抚养费用,只要双方均无异议,皆为允许之举。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未直接抚养孩子的家长有责任按自身经济实力的相应比例支付子女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
如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载明抚养费支付的范围与方式,那么自离婚之日起,有履行此项义务的那一方未能遵守约定,承担抚养工作的一方有权作为监护人为确保子女利益将诉诸法庭,进而要求对方履行为孩子提供应有的抚养费用;
倘若法庭已做出判决且判定相关负责人应支付抚养费而他仍未执行,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措施来弥补此项不足;
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若法官已作出了支付抚养费的裁决并生效,然而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却依然未能履行,那么另一方可直接请求法院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
如若具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人士具备支付能力但拒绝支付,他们可能会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被法办,情况严重者,最高可面临长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法律惩罚。
因此,对于有抚养义务的父母们而言,及时且积极地履行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仅是尽职尽责的父母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更是防止自身未来因未尽职责而产生不良法律后果的最佳途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