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涉及到的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标准设定为以5000元人民币作为起算点。
在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持卡人已经向银行缴纳了
保证金,那么他的恶意透支金额将被视为超过保证金的部分来进行计算。
根据《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情形应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5万元人民币。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50万元人民币时,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