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案规定,凡是
信用卡持有人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超出相关制度所明确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正式
催收后依旧未在3个月内回来偿还的行为,应当视为此款
法规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同时,根据此款法规,1万元至10万元之累积金额构成“
数额较大”;
而10万元至100万元为更高层次的“
数额巨大”;
至于100万元以上的累积金额,则将被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基础上,“恶意透支的数额”特指在特定时期及特定条件下,持卡人不予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实际金额,其中并不包含因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因素所产生的额外负担。
2:
本款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出了四种情况,只要符合某种特别情形或是涉及到数额较大的
犯罪活动,便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所涉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可能面临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需支付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
犯罪金额相较巨大,又或存在严重情节者,
处罚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可能判处5年以上至10年间的有期徒刑,同时缴纳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倘若涉及过多的犯罪所得,且情形极其恶劣,刑期也可能升至10年以上,并须支付与上述相同额度的罚款。
这一切都是针对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
虚假身份证明所获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的行为而提出的惩戒措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