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结婚登记过程中,使用
临时身份证是被允许的。
根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第二十九条,中国境内的居民在进行结婚登记时,需
递交其有效的居民
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当出现难以提交身份证的情况下,则可出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作为替代品。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
个人信息如名称、性别、出生日期及公民身份编号均应保持一致。
若发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当事人必须首先前往相关机构进行更正。
此外,户口簿上所注明的婚姻状况也应与当事人的自我陈述相吻合。
若存在不符之处,当事人有义务向
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实自身声明真实性的相关
证据,例如法院发布的有效司法文书或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资料。
对于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又无法进行更改的问题,原则上当事人需要首先前往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更正手续。《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
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