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
税务行政诉讼时效方面,有如下规定:
首先,对于未被复议机构受理的申请,纳税人或其他税务
当事人自收到拒绝受理
裁定书之日起,拥有十五日的法定
申诉期限,可以就此复议结果本身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
接着,如果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对于税务机关所做出的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以及
行政处罚行为,纳税人与其他税务当事人若对此表示不满,他们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是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